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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招投标活动、物业专项考评和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建立一支具有专业水平、有责任心、能公正执行评标和考评标准的专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百色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专家系统,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具有较高物业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经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认定,以专家身份参加我市物业管理各项技术和服务活动的人员。
物业管理专家应由专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员担任,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物业管理专家。
第四条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可向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担任百色市物业管理专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热爱物业管理事业,具备一定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水平和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工作单位为百色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
(四)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且担任项目经理三年以上;
(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已持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或持有物业经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具中级及以上技术称且未取得相关资格的具有特殊专长或业绩极为突出的人员,提供经认可的有关业绩资料和相关工作经历,可以破格申报。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资格考核小组考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以下工作:
(一)百色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
(二)百色市物业服务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
(四)百色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五)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的协调工作;
(六)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宣传工作;
(七)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受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将百色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确保在库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审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不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物业管理布置工作的,应及时向邀请方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不正当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的,视情节轻重,由物业管理协会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得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百色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
(三)以及参与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相关规划,有关技术类文件的制定、课题研究以及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与复审工作;
(四)积极参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涉及物业管理相关技术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遵守相应专家回避制度;
(六)调处物业管理相关纠纷;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的权利
(一)以专家身份对所参与的技术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有权拒绝参加个人所不熟悉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按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检举揭发相关技术活动中的不正当的行为;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开展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百色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作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活动,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标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百色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任职资格为三年,任职时间自百色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参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和结论负责;探索、研究物业领域新课题;推动并引领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监管部门,对入库专家实行监督和管理,并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二)详细记载专家库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情况、业务能力、信誉程度、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评标资格终止的专家姓名以及有关档案资料将从专家库中删除,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经过评审合格后可以补充到专家库中。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热爱物业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足够的时间,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掌握并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经考试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
(二)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并在相应企业任职两年以上;
(三)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五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及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三年,所主管项目有达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在物业管理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六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经考核通过,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予以认定、授予或取消。专家资格评审小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专家资格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保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有争议的申请人,专家小组进行表决,超过到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保留。
(二)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百色市房管局和市物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评审小组认定为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市物业管理协会将认定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纳入百色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并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任职期满或增补调整的,根据本规定重新予以认定。特殊需要的,可临时聘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更新;
(六)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评标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资格届满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经县、区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时,参与评标的专家库成员应由招标人于评标会24小时前在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的专家库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在抽取后予以回避,并由招标人按回避人数重新抽取。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当事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二)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三)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曾任职于同一单位或者有相关关联关系的;
(四)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一次给予警告,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规定第九条中的任何活动;二次取消任期内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受聘。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介绍专家库以外人员参加评标活动。
第四章 市物业管理行业内训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为规范市物业管理协会内部培训行为,优化内训师资源,规范协会物业管理内部培训师管理,以充分整合培训师资源,为培训工作发挥最大效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协会内部培训师的管理,并作为协会制定内部培训师管理工作的政策或执行依据。
第三十七条 管理模式
1、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内部培训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培训师队伍。
2、各企业应当支持内部培训师的培育和授课,积极推荐优秀员工进入内部培训师资源库,并妥善安排其授课期间的工作衔接事宜,使培训师授课不受工作影响。
第三十八条 内部培训师的条件
内部培训师应当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包括:
1、热爱培训工作,思想活跃,具备较强的学习、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
2、具备某一课题领域内较系统、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3、具备一定的课程开发能力
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专业基础扎实;
第三十九条 内部培训师职责
1、协助培训管理部门完善培训管理体系,开发培训课程及培训教材。
2、根据培训管理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课前准备、授课、学员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掌握培训师必备的电子讲义(PPT)制作、培训现场管理等基本技能,主动提升培训师水平。
4、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内部培训师考核
考核别应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
1、团队或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
2、专业知识水平。
3、培训实战经验。
4、培训考核结果。
第四十一条 培训师激励
1、聘任的培训师每年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培训资料费用
2、优先参加专业领域的外部培训;
3、按协会规定获得一定的课时报酬
4、拥有课件或讲义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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