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资讯详情
百色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组织百色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特制定本公约。
条二条 本公约是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约定,在本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入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行为规则,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地经营物业服务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备案,自觉接受物业协会监督;
(四)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动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
(六)规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公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四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五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六条 规范服务
(一)窗口服务规范化。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并上墙。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及时受理住户报修及投诉等事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与业主沟通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管理服务场所整洁、有序。
(二)管理行为规范化。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考核制度落实。日常管理中做到服装整齐树形象,挂牌上岗讲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遵章办事不违规,做好回访重信誉。
(三)管理服务岗位规范化。企业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尽职尽责,做到管理员业务熟悉,管理有序;接待员热情主动,处理及时;维修员约时不误,便民利民,住户签收,事后回访;司梯员坚守岗位,操作规范;协管员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认真负责;保洁员按时清理,环境整洁。
(四)自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车辆停放秩序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消防设施完好。发生安全事故时,就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物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物业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其它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协会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违反本公约,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个根据具体情况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讨;
(二)公开曝光,并在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等公众媒体上公告;
(三)百色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一年内在物业管理项目委托投标评审中不对其进行评标;
(四)报关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销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给予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有关人员降低或撤销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参评或撤销涉及任何服务活动的荣誉称号。
(五)在本市经营物业服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公约的按照第九条进行惩戒并向该企业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报送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经营资格。
第十条 物业协会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因违法、违规而开除的人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得录用物业协会在行业内通报的违法、违规以及行业准则相关的物业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物业协会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诚信考核。对诚信守信企业授予“诚信守信企业”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投诉之窗
如若有需要反馈的投诉意见,请您留言或者拨打:0776-2222677,我们并为您提供最真诚的服务,谢谢!
CopyRight © 2019 版权所有: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桂ICP备19008813号-2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 南宁 本站支持ipv6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